|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职能
负责承办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待遇拨付;提供社会保障政策法律的咨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地址: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48号
电话:84636948
(二)相关职能办事程序
1、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所有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后30天内,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或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填报《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表》,待审核完毕十个工作日后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同时办理,并做好每月缴费记录。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办法,手续办理后用人单位于次月1-10日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如果在当月18日后办理社保手续,则于次月再下一个月1-10日缴纳。
(二)各险种的月缴费比例
(三)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调整
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起薪当月工资总额),称为缴费工资。
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超过所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所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后全年不变。我区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五月底前申报其所有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的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每年7月按所在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二、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待遇实行“本月核定、次月拨付”的办法。
养老金、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机构通过银行每月15日把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直接划拨到退休人员、失业职工的储蓄户上。
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方法由社保机构每月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待遇的职工。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
1、申领条件
①年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②缴费年限: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享受的待遇
①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后待遇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120
②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后待遇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98年6月底个人专户本息+98年7月后个人帐户本息)÷120
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计算附加养老金+调节金
原办法计算附加养老金=98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或1)×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调节金=199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75元)×10%
③退休后死亡待遇项目有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1、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②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
③进行失业登记;
④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的。
2、享受的待遇
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按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农村户口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1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②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③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医疗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
④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⑤患严重疾病,在社会保险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一次性申请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⑥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
1、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和工作;
②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③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④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⑤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⑥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⑦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⑧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⑨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任务中因突发病经当即抢救而造成死亡或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⑩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地级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享受的待遇
(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1、申领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
2、享受的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及男配偶假期工资等待遇。
(六)基本医疗保险
1、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
2、享受的待遇
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①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对应的医疗费用中,按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③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买非处方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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